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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不补十二年,法定职责成空谈

时间:2026年9月19日

2025 年 12 月 3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行政判决书落槌。主文短短一句:责令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余德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就是这一句话,余德明等了十二年。

一、一座砂场的由来

余德明,1966 年 2 月生,桐梓县娄山关镇安山村人。1986 年,他在安山村高坎开办砂场,开采白云岩。2001 年 5 月 16 日,高坎砂场取得证号为 5203220120007 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 1999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矿区面积 0.007056 平方公里,露天开采。

余德明的砂场规模远超邻近的娄山采石场,且自掏腰包修了 3 公里多道路连通山外。这 3 公里路,日后成了双方争执不下的一笔账。

砂场经营几经周折。韩大芳接手经营高坎砂场,已是 2000 年以后的事,2002 年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5 年 12 月,韩大芳将采矿权转让给方在伦、付建坤。次年 1 月,原证副本遗失公告作废,换发新证,证号 5203220680004。2006 年 7 月,方在伦、付建坤与余德明签订协议,由余德明出资源、出设备,在高坎砂场加工山砂。

合作很快破裂。2007 年,高坎砂场起诉余德明。2008 年 3 月 27 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桐民初字第 996 号民事调解书:高坎砂场补偿余德明白云岩资源使用费及设备折价款 11 万元;余德明所有的砂机、料斗、供电线路、皮带运输机、配电盘、电机、风钻机全部归砂场所有;余德明享有使用权的白云岩资源场地由砂场使用六年,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前交还余德明。调解书同时载明四至界畔:东抵韩大芳、李金华自留地,南抵刘文芬、黄大林、余德全岩脚及桐梓县农场界,西抵刘文芬自留地,北抵桐梓县农场界。

这份调解书,日后成了余德明主张权利最硬的一块基石。

二、铁路来了,人进去了

2013 年,国家重点工程渝黔快速铁路建设启动。遵义市人民政府印发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桐梓县政府为征收主体。

余德明按要求将砂场手续复印件交至村里、镇里和指挥部,被要求 "保持联系等待评估"。他还曾听到高铁项目部的陈姓书记谈及,高坎砂场赔付金额达 2700 余万元 。这笔钱,此后再无人向他提起,像凭空消失了一样,成了一笔 "失踪的补偿款"。

然而 2014 年 8 月 26 日 18 时,桐梓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余德明刑事拘留,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014 年 12 月 26 日,距余德明被羁押已逾四月,桐梓县渝黔快速铁路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向他发出书面通知:因铁路建设需搬迁其在桐梓东站红线内的机器设备,限其于 12 月 29 日前到指挥部商洽搬迁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

三天。一个身在看守所的人,被要求三天内出来谈搬迁。

2015 年 1 月 17 日,余德明被取保候审。同年 4 月 24 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桐检公诉刑不诉〔2015〕23 号不起诉决定:现有证据对余德明 "确系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拘留到不起诉,八个月。

而此间发生的另一笔账,余德明始终不认。据他陈述,当时被征收的并非他的高坎砂场,而是付建坤另建的一座加工预制砖的砖厂 —— 那座厂房后来被铁路施工方用作炸药库房。那笔 156469 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付给付建坤一方,与余德明的高坎砂场没有关系。他名下承包地 —— 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载明其家庭承包地 3.93 亩,耕地承包期至 2043 年 12 月 31 日 —— 亦在征收范围内被占用。他主张自修的 3 公里多道路,亦未被计入补偿。

这块地是他祖祖辈辈坐下来的,从我爷爷那辈、我父亲他们七兄妹,到我父亲手下我们五兄妹,这一大家子二十多口人,地一直就在我们手上。

三、信访路上的循环往复

2015 年之后,余德明走上信访路。

2019 年 1 月 7 日,贵州省信访局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载明余德明反映 "1986 年开办砂厂,2014 年渝黔快铁建设需用,要求赔偿高坎砂厂拆迁费用",转送遵义市信访局办理。

2023 年 5 月 6 日,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办事处作出桐娄办信复〔2022〕4 号《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了对余德明三宗土地合计 1.001 亩及地上 17.28 平方米简易房的征收事实,确认部分设备搬迁费,但对砂场经营主体和道路补偿未作实质回应,并以余德明未配合为由,将原拟给予的 1 万元补助 "自动废除"。

余德明对这份意见书的真实性寸步不让。他坚称,意见书确认的数据并非实地丈量所得,面积几何、附着物几间,皆与实情相去甚远,是坐在办公室里编出来的数字。他更在意的是,这份本应由征收主体桐梓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最终由街道办以一纸信访答复的形式递到他手上 —— 既非补偿决定,亦无强制效力。

他在申诉材料中记述,自己多次找到县领导,得到的回复总是 "研究一下"" 汇报一下 ""集中人员研判"。从娄局长到陈局长再到王局长,从娄山关街道办到县信访局,事情悬而未决。2023 年 1 月,他找到接访的汪县长,被告知 "等新年过后处理",其后再无下文。

另有一案在旁消耗精力。2009 年 10 月 13 日,桐梓县马鞍山南部城区 C 区 5 栋发生预制板断裂垮塌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重伤。余德明作为施工方代理人卷入何文财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该案自 2011 年立案后中止诉讼,直至 2015 年恢复审理,最终以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四、法庭交锋

2025 年,余德明委托律师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他明确诉请:判令被告对征收其砂场及采矿权作出征收补偿具体行政行为,并按标准支付补偿金。

桐梓县政府答辩态度坚决:余德明不是砂场业主;其持有的 5203220120007 号采矿许可证系复印件,早已公告作废;砂场有效许可证 2011 年已自行失效;余德明 2007 年起即退出经营,设备已转让;通往砂场的道路原系桐梓县农场修建;房屋补偿款已支付,不存在重复补偿。

法庭上,双方围绕采矿证效力、经营资格、权属边界争持不下。至于那笔传闻中的 2700 余万元,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给出下落。

五、判决的分量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德明曾在高坎砂场开采加工山砂的事实存在;从信访材料和街道办处理意见书看,确有需要对余德明征收占用土地及搬迁费等损失进行补偿的问题;桐梓县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未依法及时与余德明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而非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行为。

判决书写道:被告 "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措辞克制,分量不轻。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尾声

二个月。这是2026年裁定判决书给了桐梓县政府二个月期限。

对余德明而言,这是自 2014 年铁路进场以来,第十二个年头的开始。他手里那张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是否仍有效、3 公里道路是否系他所修、传闻中的 2700 余万元究竟花落谁家、那座被错记为砂场的砖厂厂房为何混进了他的补偿清单、意见书上的数字究竟有没有人实地量过 —— 这些问题,判决书没有给出答案。法院只是说:你不能不答。

征与被征,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条关系的底线,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给出一个明确说法。哪怕结论是 "补偿为零",也要白纸黑字、有据可查。

拖延不是答案,推诿不是答案,以一纸信访答复替代补偿决定更不是答案。

如今距离政府2026年4月20日立下限期2月之内赔付到位已超出3个月,我们不仅叩问,当一级政府部门失信于人,当一位领导的允诺如浮萍飘摇,这一级政府部门是否还在践行“为人民服务”这几字初心。

法律已将球踢回桐梓县政府半场。这个答案应当由政府落笔。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6652115324925149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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