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1 日凌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新年钟声刚过,张胜国一家赖以为生的鱼塘被整体铲平,两天后,塘堤、护栏、水管等附属设施又遭二次拆除。彼时,他的母亲陈芝芳七十三岁,常年患有风湿、腿脚不便;岳母因脑溢血半身不遂,卧床多年。
这口塘,是这家人被征收房屋之后,最后一处立足的生计。
五年过去,围绕这口塘,已先后产生七份裁判文书:确认违法、判赔六十二万、驳回上诉、驳回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而张胜国最初向政府主张的赔偿数额,是三百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六元七角七分。
三百六十九万对六十二万。这个落差,贯穿了张胜国六年之久。
(一)一塘一屋,皆系生计
张胜国本非无地之人。二〇一三年,因修建贵阳综合保税区,他在都拉村的房屋全部被征收,土地大部分被征走,一家六口自此失去住处,长期租住在同族堂兄家。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其母陈芝芳以承包方式取得车田地块一亩零四厘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此后三年,张胜国接连向村、乡两级提交申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向都拉城管办申请修建养殖场(鱼塘),村委会批注 "情况属实,同意";同年四月十一日,向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将土地改建成藕塘;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藕塘旁空地安装三个集装箱临时居住 —— 申请书里写得分明:母亲七十岁,常年患风湿关节疾病;岳母无其他子女,脑溢血后半身不遂、卧病在床,"重新租房无人愿租"。
为凑齐塘边土地,他还两度受让同村土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以九万二千四百元受让张世发土地一点一亩;同月十五日,再以四万七千零四十元受让张建平土地零点五六亩。前后共花去十三万九千四百四十元,换来的是一张手写协议和一片可以开挖的田。
鱼塘修成后,连施工方都认这口塘。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中铁八局贵阳铁路枢纽都拉营货运场站专用线工程项目部出具承诺书:因政府征收工作尚未完成、鱼塘还未征收,为保障张胜国、张胜芬在未拆迁完毕前的基本利益,由项目部用抽水机保证鱼塘供水,电费、设备均由项目部负担,"在鱼塘未征收完毕前一直供水"。
一纸承诺,足见这口塘在项目方眼中是真实存在、正常经营的。
(二)两度强拆,一夜成空
转折从二〇一九年七月开始。七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都拉乡人民政府先后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处罚告知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催告书》,要求拆除火车站旁一百平方米的活动板房。七月二十五日,乡政府作出(都)综强执字〔都〕第 010 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七月二十八日,强制拆除了张胜国安装使用的集装箱。
那三个集装箱,是他一家六口与两位病榻老人的住处。

此后不到五个月,更大的动作来了。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凌晨及一月二日,白云区人民政府对鱼塘及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与乡政府拆集装箱还先有文书不同,这一次,区里的拆除没有任何事前通知、没有安置方案,直接动手。

张胜国一纸诉状递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院作出(2020)黔 01 行初 140 号行政判决,白纸黑字:确认白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胜国、陈芝芳面积一千五百四十二点八平方米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 白云区政府不服上诉,旋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判决生效。
强拆违法,铁板钉钉。张胜国以为,公道即将到来。
(三)确认违法,赔偿 "缩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张胜国向白云区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快递显示次日签收,消息却石沉大海。同年六月十七日,他提起诉讼,索赔三百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六元七角七分,附上详尽损失清单。
十二月六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白云区政府支付赔偿金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其余诉请一律驳回。计算方式如下 —— 依据征收部门出具的《张胜国户征收补偿表》和《张胜国构筑物及附着物预评估结果》,取十二项设施,以评估单价乘数量,再整体打八折。鱼塘石砌挡墙五十一万九千二百零七元,挖方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元,水泥院坝一万八千七百四十一元,空心砖挡墙、水泥砖挡墙、护栏、PVC 水管、电线、电杆、铁质护栏、砖混房屋…… 逐项相加,共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十二万,不足诉请的六分之一。张胜国想不通:违法是法院确认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为何赔偿反而 "打了折"?
(四)五大焦点,声声落空
通读两级判决书与申诉文书,张胜国的诉求集中在五个焦点上,逐一陈述如下。
其一,鱼塘面积被 "腰斩"。 张胜国主张鱼塘实际面积为二千四百一十六点五三平方米,建设时及征收测量时均为此数;其于二〇二三年寻获当年办理养殖手续时由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测绘表,足以佐证。而两级法院采信的,是政府单方举证的一千五百四十二点八一平方米。法院的理由是:其土地权证合计二点七亩,与主张面积换算不符;征收部门多次测量数据与政府举证 "差异不大";鱼塘现状已被破坏,不具备勘验条件,遂依经验法则采信政府数据。张胜国质疑:面积确定表上自己的签名是空白的,政府拿不出原始测量记录,被强拆的恰恰是证据,举证不能的责任为何落在自己头上?
其二,附属设施多数未赔。 损失清单中的鱼塘立柱、加固混凝土、平台槽钢、风景树、鱼塘防漏、修路等项,均有现场照片佐证,法院以 "无印证材料" 为由不予采信。张胜国认为,强拆现场已成废墟,要求当事人提交比照片更 "硬" 的印证,近乎苛求。
其三,房屋赔偿按 "成本" 不按 "市场"。 鱼塘旁砖混房屋九点九八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八百零九元计价;张胜国援引生效裁判确立的 "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权益" 原则,主张案涉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周边市场均价每平方米六千元赔偿。法院未予采纳。至于三个集装箱住房,更因一份 "被告不适格" 的裁定被整体挡在赔偿之外 —— 尽管强拆集装箱的事实无人否认。
其四,二十四年经营损失分文未得。 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自一九九四年至二〇四三年,余期二十四年。张胜国主张按每年八万元计停产停业损失,合计一百九十二万元;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载明其年收入九万元,来源为养鹅、钓鱼。法院认定:预期收益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直接损失",且无营业执照、纳税凭证佐证。张胜国反问:塘边养鱼、守塘为生,本就没有 "执照" 一说,难道经营越原始,越不受保护?
其五,赔偿金利息无处可寻。 这是五条主张中唯一有公权力机关背书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黔检行监〔2023〕63 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依照二〇二二年五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金利息属受害人实际损失,应一并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作出(2025)黔行监 1 号决定:不予采纳。理由有三:鱼塘未办任何批准手续,系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被违法强拆,赔偿本应限于可回收建筑材料价值,六十二万元已远超应得;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均未主张利息,生效判决不判利息并无不当。
五条主张,五处落空。
(五)四级程序,一圈闭环
梳理时间线,张胜国一家已把法定救济渠道走了个遍: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监督。二〇二二年,再审申请被(2022)黔行赔申 315 号裁定驳回;二〇二三年,省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省高院组织听证,张胜国陈述称赔偿金已领取;同年八月九日,决定不予采纳。
从二〇一三年第一间房屋被征收,到二〇二五年最后一份决定作出,十二年过去。张胜国从四十岁出头走到五十四岁,母亲陈芝芳从六十六岁走到七十八岁。所有程序都走过了,所有文书都拿到了,唯独最初那个问题 —— 这口塘值多少钱,它承载的一家人生计该如何估价 —— 始终没有一个说得通的答案。
决定书送达后,张胜国没有停。他拟好了申诉书,递向最高人民法院。
结语
一边是生效判决确认的违法强拆,一边是 "违法建设" 的定性 —— 强拆违法不假,被拆之物 "非法" 在先,两笔账究竟如何冲抵,法律说理是否足够透彻?
一边是三百六十九万的诉请,一边是六十二万的判赔 —— 六分之一,是 "填平损害",还是另一种形式的减损?
一边是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一边是 "不予采纳" 的决定 —— 监督程序全程走完,结论各执一词,这口塘的利息之争,究竟是法律适用之争,还是别的什么?
张胜国在等一个说得通的算法。这不仅是他的问题。
法治的成色,不在顺境处显影,而在争议最深处现形。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这口塘,是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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