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2 月 21 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罗家坝片区,王玉寿把住了几十年的老屋钥匙交了出去,在《被征收房屋移交清单》上签下名字。彼时他大概以为,这只是棚改搬迁中的寻常一步:交出旧屋,等待新房,36 个月后回迁。
这一等,就是七年。
一、白纸黑字的约定
2016 年 11 月 11 日,王玉寿与舟水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协议》。协议写得分明:其房屋面积 57.47 平方米,自愿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 36 个月,甲方先付 12 个月周转过渡费 13200 元 —— 折算下来,每月 1100 元。连同搬迁奖励、附属设施补偿,各项合计 85588.55 元。
次年 11 月 19 日,《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再落一笔:2020 年 12 月前,在罗家坝还房小区安置住宅一套,面积 101.41 平方米,1 号楼 1003 号房,户型 A2-1。
一纸契约,两项承诺:按时交房,按月给钱。白纸黑字,双方签字画押。
二、1100 元,何以被改写成 "8 元每平方米"
老屋交出后,王玉寿的过渡费一度按约定发放。每月 1100 元,一分不少。他以为这便是标准,直至某一天,账却不再按这个数算。
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表述,住宅房临时周转过渡费为每月 8 元 / 平方米,每户每月累计不足 1100 元的按 1100 元计算。王玉寿户被征收房屋 57.47 平方米,按此折算每月仅 459.76 元,因 "不足 1100 元" 而按 1100 元保底发放。
这其中的差异,牵动着一个根本之问:协议里白纸黑字的 1100 元,究竟是双方约定的标准,还是仅仅是一项 "保底政策"?
王玉寿始终坚持,协议约定了 1100 元 / 月,多年实际发放也按此执行,超期过渡费更应以此为基数递增计算,直至实际完成安置。而征收方与复议决定给出的答案是:1100 元只是保障原房屋面积偏小住户的 "优惠政策",不是计算基数,超期部分须以 8 元 / 平方米为基数据实递增。
于是出现了耐人寻味的一幕:经法院核算,王玉寿户应得的过渡费及超期过渡费合计 103502.33 元;行政复议决定按另一种算法认定 103495.07 元;而截至复议决定作出之日,他实际领到的只有 44654.25 元,尚有 58840.82 元悬而未决。
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均承认:行政复议决定 " 以 1100 元 / 月以内作为过渡费、以超过 1100 元 / 月的作为超期过渡费进行计算,在过渡费、超期过渡费的概念上存在误区"。只是法院认为其金额" 略微低于 "应得数额、" 未明显损害原告利益 ",故" 无撤销重作的必要 ",差额" 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结算时予以补齐 "。
概念既有误区,何以一判了之?差额既然存在,谁来补齐、何时补齐、如何补齐?王玉寿至今未等到一个答案。
三、五方验收,不等于安心回家
比钱更让王玉寿放不下的,是那套迟迟到不了手的房子。
协议约定 2020 年 12 月前交房。实际上,直到 2023 年 5 月,还房项目 1 至 5 号楼才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五方验收;2024 年 8 月 1 日,才发布《还房公告》,宣布 "建设完成,达到交付条件"。
王玉寿没有接房。他给出的理由具体而实在:安置房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公摊面积过大,户型被擅自更改,周边仍在施工、配套设施尚未完成;验收报验单上未填写实际通过验收的时间,供水验收的时间竟是 2025 年 3 月。他说,这样一套房子,拿什么交付给住户?
法院的认定是:协议未约定还房标准,可参照商品房交付条件审查;房屋主体结构已通过五方验收,供水、供电能正常使用,即符合交房条件,王玉寿拒绝接房属于自身原因。
于是,一位把房子交出去七年、至今无家可归的被征收人,被判定为 "拒绝接房的过错方"。验收可以分期、配套可以后补、消防可以再等 —— 唯独被征收人的等待,被算作 "自身原因"。
四、一份 "没有见过" 的方案
报道至此,有一个程序细节无法回避。
王玉寿及其被征收的邻里在复议与诉讼中反复申明:签订协议前,他们没有见过那份载明 "8 元 / 平方米" 标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未经公示,也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言下之意 —— 若连标准文件都未曾谋面,又怎能以该文件的条款,推翻双方白纸黑字的约定?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此作出回应:王玉寿签订的《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均载明 "根据《…… 模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故其 "没有见到方案" 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纸协议上的引述性文字,成了 "见过方案" 的推定依据。可方案原文何在?公示记录何在?征求意见的痕迹何在?一份连当事人都不曾签收、不曾阅读的文件,仅凭协议中的一句套话,便足以推翻另一项白纸黑字的金额约定 —— 这样的推理,恐怕难以服众,也难以服人。
结语
从 2016 年签约,到 2026 年终审判决,十年光阴流转。王玉寿要的并不多:协议怎么写,就怎么履行;房子合格了,就安心交付;钱算明白了,就足额补齐。
拆迁安置,一头连着城市的更新,一头连着百姓的屋檐。安置协议之所以叫 "协议",就在于它是一份双方合意、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契约的尊严,不在措辞的华丽,而在言而有信、行而有果。若连白纸黑字的约定,都能被一份 "存在误区" 的算法、一句 "自身原因" 的定性轻轻改写,那么被征收人交付的,便不只是一把钥匙,而是对公信的一份托付。
十年等房,等的是一套居所,更等一个交代。我们期待,那份 "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结算时予以补齐" 的差额,能有一个明确而及时的说法;期待被征收人的屋檐之下,不再只有漫长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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