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驳回吴永长的诉讼请求,驳回涟源市众诚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个在贵州工地上干了四年活、手里攥着盖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北路项目经理部”公章的结算单、确认对方还欠他1600余万元的施工人,在法律上输了。
法院的逻辑很清楚:吴永长的合同相对方不是河北建工,而是郭某斌。
可问题是——郭某斌,到底是谁的人?
一、一份“迟到”的分包协议,真伪存疑
2016年6月,河北建工集团中标六盘水德宏北路工程。同年8月,河北建工与一名叫郭某斌的人签订《分包协议书》,将整个工程造价约12.3亿元的项目“承包”给郭某斌个人。
这是河北建工在法庭上的核心证据。
但吴永长始终质疑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他曾多次申请对《内部施工协议》上“郭某斌”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主张该签名系他人代签。然而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法院直接采信了这份《分包协议书》,认定河北建工与郭某斌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并以此搭建起整个法律关系的链条:河北建工→分包给郭某斌→郭某斌转包给四川中铁建金桥公司(吴永长借资质)→吴永长实际施工。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公开渠道未见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对这份《分包协议书》上郭某斌签名的真伪作出明确认定。但这份“未被鉴定、直接采信”的协议,成了压垮吴永长诉讼请求的关键证据。
二、如果协议是真的,河北建工就该付钱给郭某斌
河北建工在法庭上拿出《分包协议书》,主张自己已将工程分包给郭某斌——这实际上是在向法庭“自认”:我与郭某斌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北建工应当向郭某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按照吴永长与郭某斌的确认:工程总量价值约4548万元,郭某斌已支付2736万元,尚欠1600余万元。如果《分包协议书》属实,河北建工与郭某斌之间就存在巨额的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河北建工是否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郭某斌?如果未付清,差额是多少?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也不是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吴永长”。工程款的流转路径是:河北建工→郭某斌→吴永长。
这就引出一个关键追问:河北建工付给郭某斌的钱,与郭某斌应付吴永长的钱,差额几何?如果河北建工尚欠郭某斌工程款,吴永长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要求河北建工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条路是否走得通,取决于一个核心事实:河北建工到底还欠郭某斌多少钱?
三、郭某斌手持建工公章,他算不算建工的人?
这是整个案件最具戏剧性的一环。
郭某斌本人在法庭上承认:吴永长手里的《计价款》上盖的“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北路项目经理部”公章是真的,但这个章,是他的会计冯龙加盖的。项目停工时,河北建工项目部的人没把章带走,“就放在我公司这边”。
他还说,冯龙不是河北建工的人,是他(贵州大智通公司)的会计。
这就出现了一个荒诞的场景:河北建工的项目部公章,长期由郭某斌一方实际控制和使用。
按照相关司法实践,即便河北建工主张公章是郭某斌私自加盖,但只要吴永长能够证明该公章在其他对外经济往来中使用过,该印章就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河北建工就要对加盖该印章的合同承担责任。
再看几个事实:郭某斌手持河北建工的项目部公章;郭某斌以河北建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吴永长对接;吴永长自始至终认为自己在给河北建工干活;所有工程签证、会议纪要、验收记录,都以河北建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
从吴永长这个善意相对人的视角看,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郭某斌就是河北建工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无论郭某斌是“内部承包人”还是“资质借用人”,河北建工都要为自己的印章管理和资质出借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行业领头羊的“担当”之问
河北建工集团,作为河北省属大型建筑企业,在这起纠纷中展现出的姿态,有几个问题值得追问。
第一,资质出借的问题。 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河北建工将造价12.3亿元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郭某斌个人,郭某斌又转包给他人。这种层层转包、资质出借的模式,本身就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在吴永长完成施工、工程已计价4548万元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的河北建工,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折价补偿,难道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印章管理的问题。 一个造价十几亿的项目,项目部公章居然在项目停工时被留在“分包人”手里,由“分包人”的会计随意加盖在结算文件上。河北建工作为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对项目印章的管理责任何在?
第三,农民工权益的问题。 原一审判决书认定,吴永长因施工需要办理变压器过户,河北建工委托他办理;吴永长个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河北建工明知吴永长在实际施工,明知农民工工资经由吴永长支付,却在吴永长被强制执行后,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剩余工程款的去向。 如果河北建工与郭某斌的《分包协议书》属实,河北建工就应当向郭某斌支付全部工程款。可郭某斌是否具备支付1600余万元的能力?从吴永长被迫起诉、郭某斌在庭审中积极帮河北建工抗辩的表现看,郭某斌显然不愿意也无能力独自承担这笔债务。河北建工把巨额工程款“分包”给一个自然人,然后任由这个自然人对下游施工人“断供”,这是否符合一个行业龙头企业应有的担当?
吴永长的案子,目前停留在驳回判决上。
但跳出个案看,这个故事折射出的是整个建筑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总包单位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自然人借资质、找队伍、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的项目部公章由自然人掌控;工程干完了,总包单位拿出一份“分包协议”,主张与自然人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人无力支付下游施工人,总包单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全身而退。
吴永长不是第一个陷入这种境地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他手里那份盖着河北建工项目部公章、确认欠款1600余万元的《计价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只能证明工程量,不能证明付款义务”。可对于一个干了四年活、垫付了农民工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施工人来说,这份盖了公章的结算单,难道不是河北建工对它最直白的承诺吗?
工程会完工,大桥会通车。但一个施工人用四年汗水换来的结算单,如果不能兑换成他应得的报酬,那么通行在这座桥上的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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